(2015)芙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卢永平与长沙市威威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永平,长沙市威威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卢永平。被执行人长沙市威威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198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8月24日向威威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威威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长沙市威威婴儿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91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园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