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遵明与付秀琴、赵龙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赵遵明与原审被告付秀琴、赵龙、赵飞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聊东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发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调解书,系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1993)聊古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有关内容的重复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赵遵明与原审被告付秀琴、赵龙、赵飞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吉洪林审判员 陈正飞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