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赵遵明与付秀琴、赵龙所有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监字第6号原审原告赵遵明与原审被告付秀琴、赵龙、赵飞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聊东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发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调解书,系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1993)聊古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有关内容的重复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赵遵明与原审被告付秀琴、赵龙、赵飞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吉洪林审判员  陈正飞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