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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