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