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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艳群与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群,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高艳群,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齐兵,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高艳群诉被告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群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1150元。审判长  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