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艳群与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群,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高艳群,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齐兵,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高艳群诉被告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群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1150元。审判长 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