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