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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韩民初字第008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丹丹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