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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树明,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40号原告麦树明,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所在的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恩和镇,组织机构代码62490364-6。法定代表人曹登科。原告麦树明诉被告宁夏宁安堡土特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安堡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安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审理后如果发现被告涉嫌犯罪,请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上“宁安堡旗舰店”宣称“宁安堡青海柴达木野生黑枸杞礼盒诺木洪大果黑果枸杞茶特级”;“【每盒净含量】240克;【包装规格】60克×4瓶;【包装形式】漆木硬质礼盒;【包装袋尺寸】290×290×145MM;【生产许可号】QS640314020013;【执行标准】GB/T020”;“黑果枸杞……能有效滋补肝肾、益精明目、腰膝酸软、头晕目眩,两眼昏花等症状;”;“黑枸杞最突出的成份为花青素,更是一种有效的抗氧化剂,可防止过早衰老,增强血管弹性,××症,改善关节柔韧性。……而花青素清除自由基因的功效亦可让癌细胞无法顺利扩散,借此保护更多健康的细胞免于被癌细胞侵蚀”;“食用黑枸杞能有效改善睡眠,提高睡眠质量”。受其说明影响,2015年6月3日,原告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订购上述涉案产品三盒,每盒1988元,共5964元(含使用价值115.99元积分购买),订单编号分别是1073904671100823、1073905072890823、1076926406930823,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永泰公寓一楼。被告于2015年6月11日使用运单号9976623514510把上述三订单送到约定上述收货地点。经X光机扫描,上述邮包并非涉案产品,故原告并不没有拆包,经向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投诉无效后,遂诉。另,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上说明“宁安堡旗舰店”是由被告提供服务。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平台上《“正品保障”服务规则》承诺若买家购得的商品为假货,则应当按照商品价款“退一赔四+邮费”;《什么是如实描述义务》中称对商品信息应当如实描述并对其描述负有举证责任;《消费者如何获得保证金赔付》等承诺,商家需赔付时可以由淘宝(即含天猫在内的大淘宝)通过保证金划扣给买家,消费者不能获得足额补偿的天猫会先行垫付。原告认为:1、被告应当履行退一赔四义务。涉案邮包为空包,并不是涉案黑果枸杞,依2012年《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涉案产品属于假货,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被告应当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履行。2、被告依法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未经审批生产的中药材药效等应当按照药品标准(含《药典》);《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涉案产品说明保健功效与《保健食品检验和评价技术规范》保健功能一样内涵。故此,参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第九条“……特殊膳食用食品作为食品的一个类别,虽然其产品配方设计有明确的针对性,但其目的是为目标人群提供营养支持,××、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预防、治疗功能……”《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此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认定问题的答复》,被告对涉案产品治疗、保健功能、等级、执行标准等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被告依法构成欺诈,应当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退一赔三民事责任。福田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447号、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780号对此有过类似生效判决。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依《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等,属于对被告销售行为的赔付能力进行一般保证方式的担保。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5964元;2、被告赔偿原告2385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原告按照正品保证的投诉后并提供福田法院的受理函后,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将购物款5964元退还给被告,故此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但该部分的起诉过错产生诉讼费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者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原告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宁安堡旗舰店”分三个订单订购了三盒“宁安堡青海柴达木野生黑枸杞礼盒诺木洪大果黑果枸杞茶特级”,每盒价格为1988元,共计5964元(含使用价值115.99元天猫积分购买),订单编号分别是1073904671100823、1073905072890823、1076926406930823,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永泰公寓一楼。上述三个订单均使用中国邮政国内小包业务(运单号9976623514510)寄送,物流信息显示邮包于2015年6月11日到达原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原告提交网页打印件,主张“宁安堡旗舰店”是由被告提供服务,店铺服务卖家已向消费者承诺“正品保障”。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平台《“正品保障”服务规则》记载:天猫的商家承诺出售均为正品,并承诺提供“正品保障”服务,一旦商家被发现有出售假货及非原厂正品商品,天猫有权立即与商家终止协议,并对买家进行赔付。一、什么是“正品保障”服务?在天猫购物时,若买家认定已购得的商品为假货,则有权在交易成功后15天内按本规则发起针对该商家的投诉,并申请“正品保障”赔付,赔付的金额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退一赔四+邮费”为限。部分特殊类目商品(如食品)的赔付办法,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付标准高于本规则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原告主张经X光机扫描,其收到的邮包并非购买的涉案产品,故原告收到邮包后并未拆封,请求当庭拆封。经当庭拆封邮包,编号为9976623514510的中国邮政邮包的内容物为一份致顾客的感谢信及一包决明子茶。庭审中原告陈述,不再主张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要求被告履行正品保证服务,即退一赔四。原告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的“原告认为”部分的第2、3点不再主张。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15年6月18日将购物款5964元退还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经查验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货物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陈述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已将购物款退还给原告,该退款行为可视为被告因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通知原告解除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依法解除,被告已向原告承担退回货款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正品保障”承诺赔偿,原告购买的货物与收到的货物品种不符,但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到的货物为《“正品保障”服务规则》中所称的“假货”或“非原厂正品商品”,不符合按照“正品保障”进行赔付的条件,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按照“正品保障”赔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进行答辩及提交有利证据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麦树明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少为396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本院收取198元,由原告麦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代)第1页共8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