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329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巴南区人民广场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吴继超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