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邱建军与汤结梅、许俊军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建军,汤结梅,许建章,许俊军,龚雪玲,毕天沛,许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899号申请执行人:邱建军,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桂荣,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健兴,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汤结梅,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许建章,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许俊军,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龚雪玲,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天沛,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许敏静,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邱建军与被执行人汤结梅、许建章、许俊军、龚雪玲、毕天沛、许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炭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结梅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许建章、许俊军、龚雪玲、毕天沛、许敏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汤结梅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桂花路61号B2栋1302房已由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2180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许敏静、毕天沛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都永发路3号花都雅居乐花园(扩展)(自编19座)1502房(预售登记)已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285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许俊军名下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岭墅69号已由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4278号]查封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查明被执行人汤结梅名下有号牌为粤A×××××及粤A×××××汽车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许俊军名下有号牌为粤A×××××、粤A×××××、粤A×××××及粤A×××××汽车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毕天沛名下有号牌为粤A×××××汽车已由本院档案查封;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上述房产另案处理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8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