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021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