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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田某与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021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于连水,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