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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贺廷华与郭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廷华,郭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贺廷华。被告郭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廷华与被告郭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廷华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与被告郭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廷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退付原告贺廷华100元。审 判 长  苟培平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芝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