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刑初218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8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佘某,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志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佘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佘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村某巷XX号X楼的租住处,容留张某等人在该房吸食毒品。2015年5月14日18时许,佘某又在上址容留谢某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左后裤袋里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小包、从其男装挂包里缴获甲基苯丙胺11小包和1小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2小包。经检验,上述毒品共净重12.09克。经检测,佘某的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佘某非法持有毒品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的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的老婆怀孕六个月了需要其照顾;被告人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佘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村某巷XX号X楼的租住处,容留张某等人在该房吸食毒品。2015年5月14日18时许,佘某又在上址容留谢某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左后裤袋里缴获甲基苯丙胺(冰毒)3小包、从其男装挂包里缴获甲基苯丙胺11小包和1小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2小包。经检验,上述毒品共净重12.09克。经检测,佘某的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类药物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谢某、刘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检查笔录,涉案毒品照片、吸毒工具照片、尿液检测结果照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非法持有毒品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二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佘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2.09克(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