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1号原告:黄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服刑于安庆九成监狱东脚湖监区。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夏燕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占 峰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