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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51号原告:黄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服刑于安庆九成监狱东脚湖监区。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夏燕英,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占 峰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