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袁长江与张庆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江,张庆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07号申请执行人:袁长江,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庆德,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袁长江与张庆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76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长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查询张庆德在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双方协商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因执行期限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