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王花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张玉华,住隆化县。电话:187XX****XX。被告:王花垒,个体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王花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