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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7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鞠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鞠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曲明,总裁。委托代理人左爵云,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明,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伟青,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楠,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讯在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鞠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讯在线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左爵云,被上诉人鞠明之委托代理人聂伟青、徐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讯在线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日讯在线公司同意向鞠明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工资450527元、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电话费用18600元以及2013年至2014年差旅费和日常报销款3724元。因日讯在线公司经营不善,所有员工的奖金均未发放,且鞠明要求日讯在线公司支付2007年至2009年度奖金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日讯在线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讯在线公司无须支付鞠明2007年至2009年年度奖金566000元。鞠明在一审法院辩称:鞠明同意裁决结果,不同意日讯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鞠明于2006年9月17日入职日讯在线公司,担任副总裁一职,双方签有期限至2015年9月17日的劳动合同。日讯在线公司曾向鞠明就各项费用(截止2014年9月31日,费用包括2007至2009年度奖金56600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工资450527元、差旅和日常报销3724元、社会保险55393元、公积金4500元、电话费18600元)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在其全资子公司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力泰克公司)收到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立信公司)合同款后立即与鞠明结清全部欠款,最晚结算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日讯在线公司尚未向鞠明支付还款协议中所列各项费用。庭审中,日讯在线公司同意向鞠明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工资450527元、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电话费用18600元以及2013年至2014年差旅费和日常报销款3724元。日讯在线公司主张其公司因经营不善,未向全体员工发放2007年至2009年奖金,故其公司亦无须支付鞠明2007年至2009年奖金。为此,日讯在线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2007-2009年度奖金未发放说明予以证明。说明由日讯在线公司单方制作。鞠明对日讯在线公司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日讯在线公司主张鞠明在其公司尚有日常报销及工资的预支借款,上述款项应从鞠明工资中予以抵扣。为此,日讯在线公司向法院提交个人往来余额表予以证明。个人往来余额表由日讯在线公司单方制作。鞠明对日讯在线公司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并主张日讯在线公司就此争议应另行申请仲裁解决。日讯在线公司主张泰力泰克公司仅有两个收取合同尾款的银行账户,泰力泰克公司尚未收到爱立信公司的合同款,还款协议尚未达到履行条件。为此,日讯在线公司向法院提交泰力泰克公司两个银行账户的客户资金冻结通知书、账务明细清单予以证明。鞠明对日讯在线公司的上述主张及证据均持有异议。日讯在线公司主张2014年10月鞠明向其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已入职其他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解除。鞠明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今。鞠明于2015年2月以要求日讯在线公司向其支付2007至2009年度奖金56600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工资450527元、差旅和日常报销3724元、社会保险55393元、公积金4500元、电话费18600元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日讯在线公司向鞠明支付2007至2009年度奖金56600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工资450527元、差旅和日常报销3724元、电话费18600元,驳回鞠明的其他申请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还款协议、2007-2009年度奖金未发放说明、客户资金冻结通知书、账务明细清单、京劳人仲字(2015)第178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日讯在线公司同意向鞠明支付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工资450527元、2011年至2014年期间电话费用18600元以及2013年至2014年差旅费和日常报销款3724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鞠明于2015年2月申请仲裁,即便如日讯在线公司所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0月解除,鞠明申请仲裁之日距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亦不足一年,故日讯在线公司所作的仲裁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日讯在线公司提交的关于2007-2009年度奖金未发放说明由其公司单方制作,且该公司在还款协议中已承诺向鞠明支付2007-2009年度奖金,故日讯在线公司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支付鞠明上述奖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日讯在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爱立信公司向泰力泰克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的情况,且日讯在线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最晚结算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故该公司所持的还款协议尚未达到履行条件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日讯在线公司应向鞠明支付2007-2009年度奖金566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鞠明支付二○○七年至二○○九年年度奖金五十六万六千元;二、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鞠明支付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期间工资四十五万零五百二十七元;三、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鞠明支付二○一三年至二○一四年差旅费和日常报销款三千七百二十四元;四、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鞠明支付二○一一年至二○一四年期间电话费用一万八千六百元。日讯在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日讯在线公司不支付鞠明2007年至2009年年度奖金56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鞠明承担。上诉理由是:因日讯在线公司经营不善,所有员工的奖金均未发放,故不同意支付鞠明奖金;根据还款协议,日讯在线公司应当收到爱立信公司的还款后,再结清鞠明的全部欠款,现日讯在线公司尚未收到爱立信公司的还款。鞠明同意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日讯在线公司在还款协议中已承诺向鞠明支付2007-2009年度奖金,且承诺“最晚结算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现在日讯在线公司上诉主张经营不善、尚未收到还款两项不支付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日讯在线公司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向鞠明支付2007-2009年度奖金566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