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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福祥与锁孝丽、侯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祥,锁孝丽,侯华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87号原告:张福祥,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桑永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锁孝丽,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侯华良,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张福祥与被告锁孝丽、侯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锁孝丽、侯华良的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锁孝丽、侯华良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张福祥名下的坐落于群力村(权证字号:���地权瑶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举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志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