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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崔功勋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功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崔功勋,男,汉族,1974年6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负责人赵跃,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珍,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崔功勋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德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功勋诉称,2014年6月27日,杨希峰驾驶晋H×××××半挂车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普会寺乡一石子厂倒车时把姚进虎左腿压断,造成姚进虎左股下段截肢。为此,原告共支付给姚进虎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晋H×××××号挂车系原告所有,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但一直未与被告公司达成赔偿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恳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2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鉴定费用。本院认为,2014年6月27日出险的是杨希峰驾驶的晋H×××××号半挂车,该车于2013年10月12日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人是被告,被保险人是保德县宏达贸易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并不是原告崔功勋。本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原告提交的“旧机动车买卖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原告购买杨建华的晋H×××××号半挂车,但没有提交该协议书原件和杨建华的身份证明,也没有提交杨建华是否和保德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挂靠关系是实际车主的证据,开庭后,原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保德县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明无出具人的签名,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崔功勋提供证据证明杨希峰赔偿受害人姚进虎21万元,本院调取的本院已生效(2014)确刑初字第003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晋H×××××号半挂车出事故后,杨希峰和姚进虎达成赔偿协议,杨希峰赔偿受害人姚进虎13万元,原告崔功勋并没有和姚进虎达成赔偿协议,杨希峰是赔偿协议一方的当事人,退一步讲如原告是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原告崔功勋没有向第三者姚进虎赔偿,就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综上,原告崔功勋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符合原告的资格,应驳回原告崔功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功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权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 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