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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