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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李官支行、张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李官支行,张自强,张自坤,崔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李官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驻地。被执行人张自强,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自坤,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崔纪东,男,197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自强、张自坤、崔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自强、张自坤、崔纪东存款25万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