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龙与王奋洲、甘肃亿通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龙,甘肃亿通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王奋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272号原告田龙。被告甘肃亿通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奋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王奋洲,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龙诉被告甘肃亿通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王奋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