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1号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献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鹏飞,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益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为224元,由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