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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顺德荔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顺德荔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9号丰兴广场华兴阁602室。法定代表人付峻峰。委托代理人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梓恩,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顺德荔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建设北路127号之五。法定代表人谢敏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顺德荔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佛山顺德荔逸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7.3元(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思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