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杨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李秀珍,市民。被告:杨黎明,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与被告杨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