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452号原告赵某某,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刘某某,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平民乡。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