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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某盗窃罪中止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滕州市。2002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判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田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岩人民陪审员  颜军人民陪审员  刘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