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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加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1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兰全昌,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青辉,女,住址同上,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劲晓,男,住址同上,该分行员工。被告蔡加庆,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加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