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武汉恒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武汉恒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吕忠,屈峰,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负责人林芬。被执行人武汉恒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屈峰。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吕忠。被执行人屈峰。被执行人杜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恒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吕忠、屈峰、杜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申请本院对已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界埠村60824.32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现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