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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岩与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张岩,居民。被告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绿景家园小区金水湾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张葵,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与被告天津长远嘉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