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肖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光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汉族,住阳新县。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失足女方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他人,对方与其约定卖淫牟利,并让其到指定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村龙骏酒店进行卖淫,方某某开好房后,对方联系嫖客上门。方某某自2015年4月25日在龙骏酒店开始卖淫,被告人肖某在明知“阿龙”为方某某介绍卖淫的情况下,受“阿龙”以每天200元的雇佣,在龙骏酒店为其望风。2015年4月26日下午,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龙骏酒店抓获方某某及嫖客李某,并当场在龙骏酒店将肖某抓获,缴获其联系工具手机两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梁惠红(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