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28号原告:重庆市万州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营房34号。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宗华,重庆市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重庆市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土地坡乡政府办公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市万州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港公司”)与被告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治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州港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江章鹏独任审理。2015年9月14日,原告万州港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顺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发生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州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顺治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8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