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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一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一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高某某,居民身份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以人民币500元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