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桂蓓与徐健芬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蓓,徐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桂蓓,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被执行人:徐健芬,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南园山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41号南园山庄12栋3单元606室房屋(建筑面积189.72平方米)一半产权归申请执行人桂蓓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0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141号南园山庄12栋3单元606室房屋(建筑面积189.72平方米)一半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桂蓓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文远审 判 员 吴应南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