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战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刘战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张磊。被告:刘战士,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五星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刘战士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战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