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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邵宗英与威海华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宗英,威海华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邵宗英,农民。被告威海华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109-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宗英诉被告威海华丰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劳务费48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