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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XX举与司龙华、司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举,司龙华,司耿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59号原告XX举,男,1983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宗锋,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龙华,男,汉族,约30岁。委托代理人张怀亮,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耿春,男,汉族,约60岁。原告XX举诉被告司龙华、司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举撤回对被告司龙华、司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朱旭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