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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邵勇红、冯春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勇红,冯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盛喜,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勇红。被执行人冯春平。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勇红、冯春平欠缴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24日受理。2015年09月14日,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对行政决定可提起的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行政决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未届满时,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蕲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邵勇红、冯春平不履行蕲卫计生征字(2015)第70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审判长  夏新刚审判员  宋卫东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