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华与孙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孙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赵华,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孙忠新,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孙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树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杨艳娇审判员 张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