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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华与孙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孙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赵华,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孙忠新,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孙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树华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赵华负担。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杨艳娇审判员  张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