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延与董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17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原告张延与被告董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九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元”应为“原告要求���告偿还借款8.5万元”。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