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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延与董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17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原告张延与被告董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11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二页第九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元”应为“原告要求���告偿还借款8.5万元”。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古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