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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郝某某。被告王某某。本���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