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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斌与曾宪林、陈家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陈家标,曾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805号申请执行人:陈斌,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曾伟治,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标,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曾宪林,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陈家标、曾宪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家标、曾宪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斌归还借款本金2600000元、借款期间利息405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0.5%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曾宪林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812157.72元,我院已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扣划并退款给申请执行人陈斌801636.72元,退执行费10521元。而陈家标名下账户有存款71532.38元,我院依法对其进行扣划,但被执行人陈家标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大华一路朗晴朗502房的房产在(2014)穗花法执字第4602号案进行拍卖,本案须待其财产拍卖变现后与扣划所得款统一进行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需等待另案拍卖变现后与扣划所得款一并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8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郑伟玲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