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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与张××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王××,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一x。被告张××,无职业。原告王××诉被告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24日、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秀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到庭参加了6月25日、8月24日庭审,但经合法传唤未参加9月11日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跌倒,经就医花费医疗费66500元,现原告育有四个子女,因其他子女均同意平均承担医疗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医疗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医疗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农业银行取款回单一份;2.用血互助金票据一张;3.救助车费用200元收据一张;4.门诊收费票据两张;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一张;6.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险结算报告一份;被告张××辩称,被告没有工作,生活依靠低保,本身是残疾人,被告孩子也是残疾人,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被告提供如下证据:低保证复印件;2、残疾证复印件。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有五子女,分别是长女张一x,长子张二x,次女张三x,三女张××,四女张四x,张四x已于2014年去世。2015年2月12日原告王××因跌倒住院治疗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65141.01元,扣除医保结算32059.9元,个人实际支付33081.11元。另支付救助车费用200元。用血互助金880元,上述费用共计34161.11元。经本院询问张秀琴、张建发,二人均同意平均承担原告上述费用并保证给付。庭审中,张一x亦同意平均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同时考虑被告生活困难,同意被告承担8300元,所差部分张一x自愿承担。庭审中,原告表示信任三人,在本次诉讼中仅要求被告张××给付。另查,被告张××较为困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所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系母女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被告应当尽赡养义务。对于原告本次的就医过程中个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共计34161.11元,原告各子女应予承担。现除原告被告外,其他三子女均同意平均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原告亦认可并仅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主张其生活确有一定困难。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可酌情考虑要求被告给付8300元,差额部分原告代理人愿意承担。本院考虑原告的主张合理,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医疗费83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元,由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 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德人民陪审员  邹京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