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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300号原告: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文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亦文,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驰纬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安徽省歙县科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