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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垣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麻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垣曲县。法定代表人刘增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金麻然,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麻然(2015)垣执字第105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垣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小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