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采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哈尔滨采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997号原告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561号。法定代表人季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政。委托代理人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采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847-1-1层。法定代表人李福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采盈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羡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6.50元。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