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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5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虞栋林与吴昕、樊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栋林,吴昕,樊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字第5175号原告虞栋林。委托代理人蒋国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昕。被告樊春雷。原告虞栋林诉被告吴昕、樊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虞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