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海军诉武海良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军,武海良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武海军,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海良,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军诉被告武海良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海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海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军撤回对被告武海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海军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