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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海军诉武海良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军,武海良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武海军,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普刘杰,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海良,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军诉被告武海良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海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海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军撤回对被告武海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海军负担。审判员  樊耀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