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海桂玲诉被告袁松胜、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桂玲,袁松胜,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2号原告:海桂玲,女,回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袁松胜,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王会,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松胜名下位于长葛市石固镇公路南段西侧长房字第133**号房屋的查封。审 判 长 陈荣娜审 判 员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鹏帅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