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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董小玖与董小九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国,董小九,鄢东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姜士国,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董小九,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鄢东锋,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姜士国与被告董小九、鄢东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国撤回对被告董小九、鄢东锋的起诉。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