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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增会与李平、高晓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增会,李平,高晓杰,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899号原告赵增会,男,1979年3月12日生,回族,藁城区,被告:李平,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高晓杰,女,1987年5月4日生,汉族,河北省藁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增会诉李平、高晓杰、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增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增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增会撤回对李平、高晓杰、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收取25元,由原告赵增会负担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孝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