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11号原告: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委托代理人:王科威。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渭明。原告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带钢签订有合同一份,约定若买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则应付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一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带钢余款244895.35元,被告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6月30日之前支付144895.35���。协议达成后被告仅支付10万元,其余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44895.35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利息;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同意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调整。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1、2014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通过传真形式签订的购销合同传真件一份,证明双方有买卖各种型号的钢材的合同关系及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2、2015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结欠原告货款244895.35元,以及承诺付款时间的事实;3、2015年6月1日的付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已经支付10万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2、3,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应��为其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认定为本案定案事实的依据,并依法确认其证明力。证据1因系传真件,原告没有提供其他旁证印证其真实性,故本院无法认定该证据真实有效。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双方有买卖钢带的业务往来,截止2015年5月11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4月30日结欠原告货款244895.35元,并承诺在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6月30日前支付余款144895.35元。嗣后,被告仅在2015年6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余款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被告已确认欠款金额但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故本院只准许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正统钢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895.35及该款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1元,依法减半收取1620.5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241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秋萍 百度搜索“”